无标题文档
欢迎访问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网!
今天是: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平台 :
国土业务 :
 
吉首市 泸溪县 凤凰县 古丈县
花垣县 保靖县 永顺县 龙山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信息 > 文件通知 > 州委州政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4-11-25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损害,州、县市、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依法、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州内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州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为本级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研究、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类别和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中央、省驻州单位是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八条    应急预案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全州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包括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和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类企事业单位制定。

  (五)基层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基层单位制定。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指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制定。

  (七)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指中央、省驻州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中央、省驻州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    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由州级应急预案体系,县级应急预案体系,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州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州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州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州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县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县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三)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中央、省驻州行政机构应急预案,中央、省驻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省驻州单位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结构严谨,信息准确;措施具体,程序简明;责任落实,分工明确;文字简洁,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在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框架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响应分级指标、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预警发布和解除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后勤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等。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州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起草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州直部门应急预案由州直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县级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和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应急宣传口径等。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应急预案内容涉密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报送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含编制背景、依据及过程)。

  (三)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题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第五章    应急预案公布、备案与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生效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行前3天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二)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第六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程序实施。

  (一)州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请示,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二)州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州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请示,按程序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工作部门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发布。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请示,按程序报本部门审批后,由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四)县级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参照本条(一)(二)(三)款启动。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请示,按程序报本单位审批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请示,按程序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审批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七)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启动,并报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现场专家组评估后,结束应急处置,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按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决定终止相关应急响应(预警),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及时开展应急演练。各县市和州直各单位要加强应急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央、省驻州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3年组织开展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

  洪涝、地质灾害、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由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预案演练实效。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应急演练完成后,组织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演练计划、工作方案、演练脚本、评估总结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各县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

  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

                                             

  
 
上一篇:解读《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4-12-02
下一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2014-11-21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无标题文档